广西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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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章程》

来源:  作者:
[日期:2015-08-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
(广西民族大学)

 

 

 

广西民族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广西民族大学章程》,经广西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413日教育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5618

 

 

 

 


 

   

广西民族大学章程

 

 

 

 

广西民族大学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培养广西少数民族党政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而建立的一所综合性民族高等学府。学校创建于19523月,前身是中央民族学院(今中央民族大学)广西分院,1953 年更名为广西省民族学院,1958 年更名为广西民族学院,2006 年更名为广西民族大学。学校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广西民族大学坚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家民族工作服务的办学宗旨,坚持“民族性、区域性、国际性”三性合一的整体办学特色,努力建设成为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综合性民族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西民族大学,简称广西民大,英文译名为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英文名称缩写为GXUN,法定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大学东路188号。学校设有东、西两个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主管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学校举办者审批。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与办学条件相适应的办学规模。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八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各民族学生招生比例,其中少数民族学生所占比例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科学评价体系;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才招聘办法,自主招聘人才,对人才进行动态合同制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单位、科研机构、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八)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的收入实际,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对国家提供和受社会捐赠的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条  尊重各民族师生的风俗习惯,坚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向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公共设施;  

 

(六)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各级各类学生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辅助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岗位设置的标准和要求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岗位及相关等级。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励、续聘、解聘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各种奖励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治理结构

 

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广西民族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共产党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非中共党员的校领导可列席会议。党委会和常委会在作出决定时实行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或常委的半数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做好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校长办公会对学校重要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主要职权是:研究处理学校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学科建设、人事人才、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学校重要制度;对应由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向学校党委提出决策方案建议,并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等。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依法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广西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并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推荐各类优秀专家人选和优秀青年教学科技工作者人选;    

 

(九)讨论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位授予标准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二)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按程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高等教育工作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全校教学工作,特别是学科、专业、课程、实验室、实习基地、师资队伍、教风学风、教学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和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等进行研究、审议,向学校提供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招生办法;  

 

(二)对学校教学条件、教学状态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估与督导;  

 

(三)对申报晋升职称教师的教学实绩进行考核评价,并负责反馈给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  

 

(四)制定各类校级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自治区级以上(包括自治区级)教学奖,评审校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五)对其他与教学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与引导作用。  

 

第四十二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部门,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六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学校的教学工作。学校设立科研处等机构,统一领导指导学校的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校级或系级研究机构。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条  学院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学生管理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按岗位职责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决策机构,可视会议议题由党委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五十三条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十四条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五十五条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六章  财务、资产及后勤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收入支出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大后勤保障配套设施投入,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产学研合作等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企业、校友、专家学者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高层次咨询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二条  广西民族大学校友包括在广西民族大学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三条  广西民族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建立校友工作机构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门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不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校训、学校标识、校庆日等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厚德博学、和而不同”。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风:“团结共进传承创新”;教风:“精益求精”;学风:“勤学躬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使用字母“M”(代表“民”)和“Z”(代表“族”)构成升腾的火焰,红、蓝、绿三层火焰分别象征广西民族大学“民族性、区域性、国际性”的办学特色,下方有“1952”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三条“Z”形火焰与“1952”结合起来,象征着广西民族大学老、中、青三代教育工作者从1952年学校创办之初,就承前启后,众志成城,追求不止,推动广西民族大学的办学事业欣欣向荣,蒸蒸日上。浅绿的底色,象征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外环上方“广西民族大学”是郭沫若先生的手迹,下方是“广西民族大学”的英文大写。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学校徽志和学校校名。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歌是《理想放飞相思湖》,词作者为潘琦,曲作者为傅磬。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庆日为518日。  

 

第八十条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gxun.edu.cn/      

 

 

第九章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由校长办公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学校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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