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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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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 言

广西民族大学创建于1952年3月,前身是中央民族学院(今中央民族大学)广西分院,1953年2月更名为广西省民族学院,1958 年6月更名为广西民族学院,2006年2月更名为广西民族大学。学校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学校坚持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服务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作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学校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对标国家“双一流”建设,坚持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适应时代需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现代化综合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加强学校法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西民族大学,简称“广西民大”,英文译名为GUANGXI MINZU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GXMZU,法定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大学东路188号。学校设有相思湖、思源湖和武鸣三个校区。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gxmz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主管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

第六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七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八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民族院校关于少数民族学生所占比例的规定,视生源情况,自主调整各民族学生招生比例;

(二)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依法依规授予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科学评价体系;

(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坚持面向经济主战场、坚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坚持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才招聘办法,自主招聘人才,对人才进行动态合同制管理;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动议、论证、审议和决定等程序确定教学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报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确定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九)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的收入实际,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及办法;

(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学校自筹和社会捐赠的财产;

(十一)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条 尊重各民族师生的风俗习惯,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诉;

(九)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公共设施;

(六)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各级各类学生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学生(研究生)会主席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依法依规地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岗位设置的标准和要求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岗位及相关等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励、续聘、解聘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各种奖励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依规获取工资薪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称评审、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三)涵养高尚师德,潜心教书育人;

(四)关心爱护学生,公平对待学生;

(五)坚持潜心治学,遵守学术规范;

(六)传播优秀文化,积极奉献社会;

(七)坚持言行雅正,坚守廉洁自律;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九)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十)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等,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的基本要求,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的教职工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外籍教师等各级各类学者与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治理结构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六)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德树人全过程,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加强“三微一端”等阵地建设和管理,坚持意识形态和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形势定期、定点研判,健全完善与公安、网信等部门定期研究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情况机制,加大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问责力度,确保学校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培育优良师德师风;

(九)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学校办学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十)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十一)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持之以恒推进正风肃纪;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十二)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审计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十三)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职尽责、发挥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宗教工作,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做好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

(十四)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五)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广西民族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称为“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为“常委会”)。常委会由中国共产党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称为“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委会履行。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常委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非中共党员的校领导可列席会议。全委会和常委会会议在作出决定时实行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或常委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常委会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重大资金筹措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就业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学校党委报告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其他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校长办公会对学校重要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主要职权是:研究处理学校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学科建设、人事人才、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学校重要制度。对应由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向学校党委提出决策方案建议,并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等。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运行和管理。学校充分发挥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校级科研项目和科研奖项;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推荐各类优秀专家人选和优秀青年教学科技工作者人选;

(九)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讨论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各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构成参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位授予标准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二)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按程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高等教育工作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全校教学工作,特别是学科、专业、课程、实验室、实习基地、师资队伍、教风学风、教学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和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等进行研究、审议,向学校提供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招生办法;

(二)对学校教学条件、教学状态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估与督导;

(三)对申报晋升职称教师的教学实绩进行考核评价,并负责反馈给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

(四)制定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推荐自治区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五)对其他与教学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与引导作用。

第四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部门,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务处、研究生院等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教学工作。设立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机构,统一指导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校级或院级研究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条 院级党组织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安全稳定等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一)涉及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等事项的,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按岗位职责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等日常工作;

(三)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四)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一条 校级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级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六章 财务、资产及后勤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措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范内部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其他收入等财务收入支出信息,学校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 依法依规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大后勤保障配套设施投入,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产学研用合作等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发动校友捐赠、依法募集社会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建立校友工作机构及其办公室,按照学校校友会章程对校友事务实行专门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不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议事规则是:

(一)对于需要公开讨论的事宜,可采取线上讨论和线下会议两种形式,有超过3位以上(含3位)常务理事要求面议的议题,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

(二)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审议,形成决议必须严格按照《广西民族大学校友会章程》的规定,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可生效;

(三)一般事项通过常务理事会审议,若没有超过半数的反对意见,会长有权决定;

(四)日常事务的处理由秘书长报告会长,会长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秘书处执行。

(五)原则上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议题由会长在会议前三天提出;

(六)理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授权其他理事参与理事会会议讨论并进行投票表决,但同一会议每一位理事只能接受另外一位理事的委托。

第八章 校训、学校标识、校庆日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博学,和而不同”。

第七十条 学校校风是“团结共进,传承创新”;教风是“精益求精”;学风是“勤学躬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使用字母“M”(代表“民”)和“Z”(代表“族”)构成升腾的红、蓝、绿三层火焰,下方有“1952”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三条“Z”形火焰与“1952”结合起来,象征着广西民族大学老、中、青三代教育工作者从1952年学校创办之初,承前启后、众志成城、追求不止,推动学校的办学事业欣欣向荣,蒸蒸日上。浅绿的底色,象征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外环上方“广西民族大学”是郭沫若先生的手迹,下方是“广西民族大学”的英文大写。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学校徽志和学校校名。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是《理想放飞相思湖》,词作者为潘琦,曲作者为傅磬。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由校长办公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常委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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