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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劳务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    作者:邓璋琼    摄影:    时间:2026年10月30日 15:37    浏览次数:

学校各单位:

根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境内单位作为购买方向自然人支付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七类应税交易价款时,境内单位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自 2026年11月1日起,我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应税交易价款时,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基础上,新增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为规范劳务费涉税管理,保障政策落地执行,防范税务合规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仅以下7类)

广西民族大学作为购买方,向自然人支付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校外讲课、咨询属于此类)七类应税交易价款时,需要执行代扣代缴增值税。自然人如已自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提供税款缴款凭证的,学校不再重复代扣增值税。

二、计税规则

1.增值税: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按1%征收(优惠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如有变更另行通知)以不含增值税劳务收入为计税基数,附加税费随同计征。

2.起征标准:单次(单日)不含税劳务收入≥1000元,代扣增值税及附加;单次不含税收入<1000元,免征增值税,但须完成增值税零申报,严禁拆分业务规避起征点。

三、税费计算示例

例:校外专家讲课,含税劳务2000元

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2000/1.01=1980.20元

应交增值税=1980.20*0.01=19.80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80*0.07*0.5=0.69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1980.20-800)*0.2=236.04元

实际扣除所有税费后的收入:

2000-19.80-0.69-236.04=1743.47元

请学校各单位在聘请校外专家、编制劳务费预算时,充分考虑本次新增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影响,提前告知校外劳务或服务提供方代扣代缴政策,并做好经费预算编制等相关工作。

如对本通知相关政策及业务办理存在疑问,可咨询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邓璋琼老师,联系电话:0771-3260409。

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广西民族大学财务处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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